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法学院本科和研究生人才培养中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法学院教学督导组在学院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院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调研和指导,实现督教、督学和督管职能。教学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督为基础,以导为重点,督导结合,重在指导。
第三条 根据法学院教学工作总体安排,督导组会同教学院长共同制定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学督导组全体工作会议,向教学院长通报一次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向学院提交一份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条 督导组对法学院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及日常教学过程中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检查情况填写“教学检查表”报学院。
第五条 督导组根据听课制度要求,在法学院范围内开展随机听课或按照统一部署开展针对性听课。每学期督导组长听课不少于12课时,其中本科8课时,研究生4课时,涉及任课教师不少于6人,涉及课程不少于6门;督导组成员听课不少于24课时,其中本科18课时,研究生6课时,涉及任课教师不少于12人,涉及课程不少于12门。在对课堂教学督导过程中,对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授课质量。在听课中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法学院和教师工作部报告。
第六条 督导组每学期进行一次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把相关情况向学院反馈。对如何提高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调研要形成调研报告。
第七条 督导组按照学校部署和学院安排,配合学院认真开展专业、课程、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专项检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在每学期期末,将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告、教学检查表、听课记录、专题调研报告等报法学院和学校督导工作办公室各一份。
第九条 督导组为法学院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完成学院需要教学督导组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督导组成员要紧紧围绕学院教学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完成好各项督导任务。
(审核人:纪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