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下午,罗马法国际化课程第二讲在逸夫楼401如期举行。
本次授课的主题是“古罗马时期之后罗马法的影响”。
讲课伊始,司德法博士首先回顾上一节课内容,并总结罗马法的特点,由此引出了这节课的授课内容:优士丁尼之后,直至今日,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对全球范围内法学研究和法典化进程的深刻影响。
总结如下:
一、希腊语传统
即为将优士丁尼《法典》从拉丁文翻译为希腊语及以希腊语形式传播发展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司德法博士首先介绍了历史背景——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覆亡,因此在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的主持推动下,在东罗马帝国的首都君士坦丁堡(今伊斯坦布尔)陆续完成了所谓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四部曲。此后便开始了优士丁尼诸法典的希腊语翻译和传播过程。此中不仅有法学家们的辛勤工作,更有东罗马帝国皇帝的巨大贡献。重要的希腊语罗马法文献有:公元726年颁布的《法律选编》(希腊文:Επιλέχθηκε από το νόμο),是对罗马法内容的摘要和编译;公元886年到911年,法学家辛穆巴齐奥主持领导的一个委员会完成了希腊语的罗马法《汇编》(拉丁文:Basilicos,希腊文:Σύνταξη)。该汇编在之后的公元十世纪时还被添加了许多取自各类评论、扩写本以及公元六世纪和七世纪《法学家评注》的注释(拉丁文:scholia,希腊文:σχσλια)。
二、斯拉夫语传统
以优士丁尼《法典》的希腊语翻译为起点,法典化传统的进一步发展使罗马法法典成功融入到其他民族的法律发展史中。如在保加利亚,13世纪就有了翻译成本国语言版本的罗马法《法律汇编》。
三、罗马法在博洛尼亚的复兴与传播
以优士丁尼《法典》在博洛尼亚的复现为契机,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中心,罗马法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培养了一大批法学家。法学家依内里奥于11世纪下半叶创立了博洛尼亚学派,12世纪的罗马法学者“四博士”——巴尔加鲁斯(Bulgarus)、马丁鲁斯(Martinus)、雨果(Ugus)、雅各布斯(Jacobus)不仅传承了博洛尼亚的罗马法教学理念,而且开始发展出注释法学。同时法学家们将他们在博洛尼亚大学中获得的关于罗马法学的知识带到欧洲的其他地区,并将其添加在各自所在地区既有的法律体制中。此后,法学研究成果也越来越丰富。博洛尼亚优士丁尼《法典》的复现对日后罗马法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和通过法学教育对各国法典化的影响可见一斑!
四、罗马法与英美法
Henry de Bracton被称为英国法之父,他在罗马法中找到了一种“法律语法”,并以这种“法律语法”为基础,构建出了英美法的本质。他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De legibus et consuetudinibusangliae)一书是英国的第一本较为体系化的法律书籍,这部作品深受博洛尼亚Azo作品的深远影响。
五、罗马法与教会法
受到优士丁尼《法典》的影响,法学家们以《格拉齐亚诺法令》为基础,开始整合各教规文本,并将其与罗马法结合,制定了《教会法大全》。这种立法做法,不仅丰富了教会法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促进了教会法学家的诞生。从此以后,一些大学开始出现从事教会法研究的学者。可以认为,以优士丁尼《法典》为主要构成的罗马法和教会法构成了欧陆法典化国家民法典的共同法基础。
六、罗马法与伊利比利半岛
优士丁尼《法典》在12、13世纪的西班牙和葡萄牙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学家们将优士丁尼《法典》翻译为卡斯蒂利亚语并进行简要综述,由此形成了著名的《七章律》(Ley de las Siete Partidas, 1265年)。作为代表性成果,《七章律》的影响至今仍在伊比利亚半岛存在着。
七、罗马法与人文主义法学派
在优士丁尼《法典》传播过程中,人文主义法学派于15-16世纪产生于意大利北部和法国。该学派反对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僵硬注释,强调应当回到古典,以历史的方法和比较原始文本的方法研究古典罗马法学家及其作品。
八、罗马法与西班牙第二经院学派
由于殖民扩张,罗马法的立法成果被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者带到了美洲大陆,拉丁美洲的法学因此发展起来。同时,西班牙第二经院学派借助哲学上的研究成果,完善了优士丁尼法典体系中较为直接呈现的理性部分。
九、罗马法与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成果以体系和概念性工具的使用为特色,该特色也体现于习惯法或各种地方法的编纂中。其代表著作有格老修斯的《自然秩序中的民法》、沃尔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阶梯》。
十、罗马法与欧洲典型民法典
随着18世纪大革命的发生,民法法典化使得优士丁尼诸法典出现了进步状态,法学家们对它的研究也更加体系化、逻辑化,最终形成了各国法典。
1.法国: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 法国著名学者波蒂埃所著的《按新顺序综述的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中,将2000余条规则总结出一般性规则,按照《法学阶梯》的体系和顺序加以重新整合。而这部分内容对《拿破仑民法典》的编纂具有根本性的指导。
2.德国:1896年《德国民法典》。著名法学家普赫塔一方面通过自己出版的《学说汇纂》及《法学阶梯教程》将罗马法的历史遗产变成德国学说汇纂学派(潘德克顿)特有的方法原则,另一方面也在罗马法共同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找出一般性的规定,然后通过抽象的、科学化的方法来安排这些概念,创建了法学体系上的“概念金字塔”。(die Hierarchie derBegiffe)
3.意大利: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作为一种新的民商合一的法典,其结构和《法国民法典》一样受到了《法学阶梯》的影响。该法典以罗马法上的债为核心,将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都体系化地设计在了民法典中。
4.俄罗斯:1561年,伊凡四世被君士坦丁堡的主教授予王位,自此,莫斯科继承了“Czar’grad”(沙皇格勒)的名称。1882年,俄罗斯皇帝亚历山大三世成立了编纂民法典的委员会,其编纂的《俄罗斯民法典》(草案)深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设立了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等内容。苏联成立后,1922年的《苏联民法典》也深受潘德克顿理论的影响,规定了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等内容。至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施行的新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则受到了《德国民法典》和《荷兰民法典》等继受罗马法的国家的民法典的影响。
十一、罗马法与拉丁美洲法典
2002年《巴西民法典》和2015年《阿根廷民法典》是典型代表,这些法典深受之前西班牙殖民地和第二经院学派的影响。
十二、罗马法与伊斯兰国家
仅有部分伊斯兰国家移植了罗马法,比如原罗马帝国范围内的国家。1926年土耳其引入了《瑞士民法典》,并以其为蓝本制定了《土耳其民法典》。
十三、罗马法与亚洲法典
1.日本:到1869年,日本已经建立了几所教授德国法、法国法和罗马法的大学。另外,1898年《日本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受属于间接继受,是通过对法国法和德国法的模仿、吸收实现的。
2.越南:越南独立前其南部地区一直作为殖民地而直接适用法国私法,中部和北部适用的是越南本国的法律。越南独立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在1996年通过并实施,该法典在制定时借鉴了《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并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通过了新的《越南民法典》。
3.中国:清朝的立法者们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基本原理、原则和体例为参照,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
总结,从ratio imperii到imperium rationis的谚语认为,罗马法因罗马帝国的颁布而有效,而当罗马帝国不复存在时,罗马法却因其内在理性和科学性而继续存在着,并对后世法学和各国法典的产生继续发挥着巨大作用。
最后,司德法博士全面总结了本次授课的内容,仔细地回答了老师和同学们的问题,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庄子》有言曰:“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让我们共同期待司德法博士下次的精彩授课吧!
(审稿人: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