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规范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新时代党建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其他上级文件,结合实际,做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我校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工资应发额-35%房贴-物业补贴-无房补贴-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应交税金-政策允许扣减的其他项目。

在岗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1)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3)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4)计算基数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2.离退休教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退休费(不包含津补贴)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各党支部按照上述办法,以每年1月份工资标准计算核定本支部每个党员月应交纳党费数额。月缴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4.学生党员每人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就读研究生,且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可自愿多交纳党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全额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教育工委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7.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党费交纳后,党支部在每位党员的《山东财经大学中国共产党党费证》上签章。党员本人可以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再由党支部通过党费云系统完成党费上交工作,也可以本人定期通过党费云系统交纳党费。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党组织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按照上级规定,全校收缴党费总数的45%上交省委教育工委,30%留成拨给各党委(党总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全额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党费的结余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使用。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党员培训费,具体包括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的订阅、购置费,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5)生活困难党员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党员的补助费;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4.党费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学校党委使用党费,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并集体研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各党委(党总支)使用学校党委拨给的党费,要一事一议,经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使用党费的书面申请,说明党费使用的用途、金额、党员活动(主要是党员教育)的计划、路线和人数等,党委组织部根据党费使用规定、范围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党费下拨及一次性党费使用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5.党费使用要合理,账目要清楚,报销票证要齐全。票证必须使用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报销凭证和法律规定的发票。使用党费后,应及时办理报销事宜,填制报销凭证,连同发票,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报销事宜。

三、党费管理

1.学校党委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为管理。拨给各党委(党总支)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党委(党总支)按照前述规定使用。

2.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共同办理。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3.党费以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在银行设立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委(党总支)、全校党员公开;各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5.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党建专项经费下拨、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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