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风采 |
山东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协会(简称“知协”)始建立于2008年4月24日,由山东经济学院知识产权协会演变而来。知协是为了响应省委号召,在原山经校团委及法学院团委的亲自督导下成立的、极具法学专业特色的校级协会,是一个对以知识产权为主的综合法律知识进行研究、运用、保护、普及和宣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下为山东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全名是“山东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以山东财经大学校内对法律知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的师生为基础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社团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主要集中在山东省济南市。接受校团委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是人们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8602号。 第六条 本团体的活动范围 (一) 校内外普法; (二) 法律相关学术讨论; (三) 组织团体内成员进行支教; (四) 为有需求者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对法律知识有较为浓厚的兴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会员进行登记 (三) 由山东财经大学发给会员证 (四) 干事需要进行面试 (五) 由各部已入会人员通知结果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与团体内其他成员和睦相处; (五) 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或口头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会员如果一学期以上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部门负责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终止事宜; (四) 审议团体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其他团体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场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各部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如有各种原因导致会长、部长离职的,暂由副职代理,学期末重新选举。 第十七条 本团体下设下列部门 (一) 综合服务部:负责团体活动的事前策划和具体实施;团体会议记录等工作。 (二) 宣传部:负责团体的对内对外宣传。 (三) 学习研讨部:是团体内部法律知识学习交流的核心。 (四) 社会实践部:负责团体对外联络,以及团体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负责人产生、罢免方法。 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表决方法见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由部门内部选举产生。 直接罢免方法: 1.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罢免决议; 2. 组织的活动违背社团章程; 3. 在社团内部拉结派,造成社团内部不团结的; 4. 将社团经费作不当使用的; 5. 作风不正派,严重影响学院社团名誉的; 6. 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团和理事会举办的活动或会议的; 7. 以社团名义谋一己之利的。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外联;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团体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校团委的相关规定手续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由专人管理团体经费,对经费的使用进行记录,并及时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时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审议。 由于本团体学生社团的特殊性,终止程序暂未建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归山东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