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毕业生求职安全提示

一、安全注意事项

1、信息的安全。应该尽量通过正规途径(如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勤工助学中心)获取信息。尽量选择信誉佳的公司应征;对于那些并不熟悉或没听说过的小公司,应征前先经过多重途径求证是否有此公司。如果可能的话,可以联系在那个公司工作的师长询问相关情况以确保信息安全。

2、 求职面谈要注意安全。切记清楚告诉家人、亲友或同学师长求职面谈的时间和地点;初次面试尽量不饮用对方提供的点心或饮料;到非知名公司面试时,注意面试场地的外观与对外通道;注意观察面试者之言行举止,如其闪烁其词、言行暧昧,应立即离开;如需缴交证件,只能交影印本并注明用途而不应给原件;求职面谈时,最好有友人相伴。

3、日常工作时的安全。上班时,衣著,态度,言行均应谨慎;不轻言允诺非公务以外的不当要求;刚到新公司应先熟悉环境,谨慎处理陌生同事的邀约;注意公司营运情形,是否仅为空壳公司或别有意图;如需缴交大笔金钱或保证金者,应慎防。

4、 加强个人信息的保密。不要将个人的所有联系方式都提供给招聘单位,一般提供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即可,至于固定电话,可以提供院系负责就业工作老师的办公电话,最好不要提供宿舍或者家庭电话;接到陌生人的电话,不要轻信其提供就业机会等的花言巧语,应拨打114对该公司进行核实,或者与老师同学一起分析商量;对于各种渠道特别是互联网上的招聘信息,一定要慎重核实,不要轻易填写过于详实的个人信息;不要采取“天女散花”的求职方式,对自己不信任的、不规范的公司不要随便递简历。

二、毕业生安全建议

1、毕业生应尽量把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学院提供的需求信息和校内召开的招聘会、驻济高校校园招聘、就业信息网提供的就业信息等作为求职主渠道。

2、网上求职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需求信息要注意甄别真假,投递简历前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必要时可向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咨询、核实,也可以直接与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联系核实。

3、毕业生自己获取的就业、实习信息请不要随意在网上公布,最好直接提供给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经核实后再公布。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4、 毕业生参加各地举办的就业洽谈会、人才交流会,要遵守会场纪律,注意人身安全。凡会场安全条件差,秩序混乱,拥挤不堪宁可推迟入场或不参加,也不能进入混乱场合。洽谈要在会场设立的办公位置进行,如遇在会场外,以用人单位名义邀请毕业生去其它地方洽谈时要谨慎对待,一定要弄清对方的真实身份,否则切勿前往。特别是女同学不可单独前往其所指定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场所,要结伴而行或由家长陪同,不能答应“非常”面试、“非常”检查等。洽谈结束若无把握,不可轻率签定协议。办完手续应及时返校上课,且不可四处游览,耽误学业。

5、要谨慎面对许诺优厚工作条件的招聘,对声言要出钱疏通,或直接向毕业生索取钱财许诺找关系安排工作等情况,要设法拒绝,以防上当受骗。

6、毕业生进行就业洽谈时,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其它费用时,不要答应交款。

7、参加洽谈会的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好自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各类证件,不可交给陌生人看管。也不可轻易将自荐书等书面材料交给他人。

8、 与用人单位鉴定合同时,毕业生一定要搞清楚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从而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确定工作意向,但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不为毕业生交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内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已在一个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且工作岗位没有变化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不用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是指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实行的一年见习期制度,工作满一年后,需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9、在联系工作的过程中,你们将直接面对社会,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求职顺利时头脑不要发热,求职受挫时不能灰心丧气,特别是遇到各种不满意、不公平,甚至令人气愤的事情,更要冷静对待,绝不可意气用事,避免出现过激行为。

10、 毕业生到外地求职、实习或参加招聘会,必须先向学校(院)老师请假,并登记去向、外出时间和具体的联络方式。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应尽量让用人单位出具实习接受函或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学校(院)核准同意后方可到用人单位实习,实习学生须定期向学院汇报实习情况。

11、离校外出最好结伴而行,相互照应。带好身份证、学生证。途中要切实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大宗钱款最好分别存放在身上几个内衣兜里或分散到几个人保管。

12、 在旅途中遇到歹徒抢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要冷静沉着,依靠乘警、军人和见义勇为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水果刀、铁器、木棒、酒瓶等物品同歹徒斗争或记住歹徒的面部特征、衣着、身高、年龄、人数、来去路线等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协助抓获罪犯,为民除害。

13、女生如遇歹徒性骚扰时,在无人救助的情况下,要冷静周旋,伺机逃脱或全力反抗,进行正当防卫。在有人的情况下,可大声呼救报警。一定要记住歹徒面部特征、衣着、身高、年龄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切不可隐案不报,放走歹徒继续伤害他人。

14、 路途乘坐交通工具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在途中交友,不要把自己的详细情况告诉陌生人,也不能将行李物品交给陌生人看管。在自己一人,无同学或朋友看管自己行李物品的情况下,不要接受他人帮助搬运行李下车,也不要接受陌生人馈赠的食品、饮料等。谨防陌生人以介绍工作、介绍对象、交朋友等为名,诈骗钱物或伤害人身。在列车上过夜的同学,最好准备一把链条锁或钢锁,将行李锁在行李架上或其它固定位置。

15、乘坐汽车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宁可推迟行程,也不要乘坐超员、超载或车况不好的车辆。乘坐火车刚上车时,不要将手袋、手机等物品随意搁放,忙着往行李架上、座位下面放东西。谨防他人顺手牵羊,盗走东西,也不能在沿途各站停车时将车窗打开,以防车下坏人拎走车内物品。一旦在路途遇到财产物品被盗或发生不安全事故,要及时向乘务员报告,可用 有效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争取其它乘客的支持帮助,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力挽回损失。

16、乘车时一定要乘坐正式营运单位的车辆,并妥善保存乘车凭证(车票),下车时要提前清点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并记着该车的车牌号,驾驶员的胸牌号以及所属单位,以备急用。

17、 毕业生联系工作要通过正当渠道,到用人单位的正式场所公开进行,不得贸然接受陌生人介绍工作跟其前往。不可参加任何形式的违法(如传销之类)活动。特别要 警惕各种各样、改头换面的传销团伙拉其入伙,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其他同学误入传销团伙,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如自己也误入传销团伙,要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当地公安、工商部门求助,设法及时脱身。

18、传销组织经常利用大学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以职业中介、知名企业或单位的名义高薪招聘毕业生,或要求通过网上投递简历等方式套取毕业生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然后主动与毕业生联系,以要求面试或到单位实习为由,将毕业生骗至外地,没收证件,限制自由,强迫、诱骗毕业生加入非法传销组织。

19、传销组织也会利用少数大学生梦想一夜暴富、急于求成的思想,鼓吹所谓的团队精神、家庭温暖以及财富几何倍增、高额回报来诱骗和控制大学生。

20、传销组织还会利用大学生社会阅历浅,拉拢、蒙骗上当。传销中有儿子骗父亲,哥哥骗妹妹,老乡骗老乡,但大学生更多的是被“同学”、“好友”欺骗落入传销陷阱。

21、 近期,传销和变相传销又有新动向,表现形式呈多样化趋势,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既有人们熟知的发展人际网络传销商品的形式,又有只交入门费发展人头不传销商品的“金字塔诈骗”形式。还有的以互联网为载体,在网民中发展人际网络从事非法传销诈骗活动。同学们要提高辨别真伪和防诱骗的能力,一旦发现非法传销活 动,立即向学校或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2、骗子招聘公司一般有三个特点,一是不提供公司具体地址,以防谨慎的求职者上门查证,对公司要是怀疑,我们可以观察公司有无具体地址,一般骗子公司都不敢留真实地址的;二是提供公司地址,有详细的门牌号码,但是号码是假造的,不过这类情况现在已经比较少见,也容易被求职者发现;三是所提供号码为无需身份注册的移动电话,多为小灵通。现在多数骗子公司开始主动出击,通过浏览求职者在各种招聘网站填写的个人信息,主动打电话找上门,实施诈骗。仔细查看招聘公司网站内容,通过搜索引擎来浏览有关这个公司的一些信息,如果是骗子公司,有类似经历的网友极可能会在网上披露。同时,我们还可以查询公司所在地的114查询台。一般正规的公司都在114有登记,求职者能够轻松查得电话号码所在位置及类型,如果对方留的是小灵通或者大众卡之类号码,就应该提高警惕。我们还可以拨打12315或者在网上咨询12315,即刻就能查到公司是否为合法注册公司;此外,当地一般都开辟了“行政服务在线”,也为同学们提供了一条咨询与投诉的途径。

三、案例预警

1、利用招聘,诱骗大学生踏入非法“传销”陷阱

案 例:张某是某高校美术专业的毕业生。一天,张某接到朋友周某从广州打来电话,希望他来公司工作。张某来到广州后,周某让他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并让他要交押金3千元,并承诺如辞职离开公司,押金随时如数退还。张某认为周某与自己是朋友,又有合同和承诺,便拿出3千元交了押金。当天下午,周某就带三人开始岗前“培训”。“培训”主要是讲怎样赚钱,怎样暴富和赚钱要不择手段以及“发展下线、金字塔”理论等等。经过几天“培训”、“洗脑”后,公司让他“上班”,就 是打电话、动员蒙骗认识的、想找工作的人来“工作”。

大学生被非法传销组织所骗受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薄弱,轻信他人上当受骗;二是对同学、朋友的介绍过于信任,没想到熟人还会骗自己;三是就业压力过大,择业时放松了必要的警惕,轻信以用人单位身份出现的非法传销公司;四是个别学生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被非法传销组织宣传的高额回报引诱,甘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2、收取保证金,诈骗大学毕业生

案 例:韩某,大学毕业生,在人才交流市场,经过初步了解,与某家公司达成就业协议。但韩某了解到,进这家公司,每人要收取200元的服装保证金,用于制作工作服,离开公司的时候,200元可以原封退还。1个月后,韩某按照公司的约定来到公司的办公地点参加培训,但却发现,该公司和主管人员早已经人去楼空,才知自己已经上当受骗。据了解,在这起诈骗案中,有150多名求职者上当受骗,其中大多数都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

 在就业过程中,像以上类似的诈骗案很多,骗子往往打着招聘的幌子,要么收取“报名费”,要么收取“保证金”、“培训费”,很多大学生为了获得工作的机会,对于明知道是无理的要求,也不敢拒绝。但骗子们往往就抓住了大学生的这种心理,开始行骗。

3、盲目签约,不合理条款上当

案 例:王某,大学毕业生,由于急于找到工作,没来得及仔细推敲合同里的条款,结果不但失去了这份工作还付了一笔违约金。据其称,他与公司签合同时还未毕业, 但公司要求其进入实习期。在4个月的实习期里他卖力地工作,却只能得到300多元钱的“实习工资”。实习结束后,他以为工作已经敲定,打算回学校修完剩下的一些课程,9月再回到公司正式上班。但当他向公司请假时,公司却以合同中“工作前两年不得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条款为由,认定王某违约,索要违约金。王某只好交了2000元的违约金。

在大学生择业的过程中,像王某这种情况的比较普遍,由于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用人单位都提出了一些明显的不合理条款,如违约金、服务期等。对于毕业生来讲,虽然知道这些附加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但也不敢明确表示异议。现实生活中,在职场上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

4、女大学生求职安全危险增多

案 例:2004年7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女大学生王京(化名)在做家教时遇害身亡。今年23岁的王京,就读于省内某知名大学,几天前到省会某地做家教时被杀害,凶手的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据王京的朋友反映,她是一个文静漂亮的女孩,从小就很优秀,从小学到大学,一直都是班干部。由于过分的轻信他人,该同学在未经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只身去应聘家教,结果遇害。

近年来,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不法侵害的事情层出不穷,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问题要时刻牢记,危险离我们并不遥远,就业机会有无数,但生命只有一次。

5、利用求职者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案 例:毛某,是大学毕业生的家长,日前在家中接到一个长途电话,称其在儿子在车祸中撞伤,正在医院抢救,急需手术费5万元。毛某闻讯立即拨打儿子手机却怎么 也打不通,相信真的出事了。就在此时,一个自称是儿子学校领导的人又打来电话,证实确有其事,并留下一个账号。毛先生连忙筹集了5万元汇过去。几小时后, 毛先生终于打通儿子电话,方知上当受骗。

近期以来,套取并利用求职者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要填写一些表格,其中涉及到很多个人信息,尤其是网上求职,要求填写的内容更是事无巨细,从个人电话号码,到家长姓名、家庭住址、家庭电话、父母情况一应俱全。许多毕 业生粗心大意,随意填写,结果给骗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6、未签劳动合同,自身利益受损

案 例:应届毕业生王某与某私企达成工作意向,双方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1个月后,王某毕业,并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但该企业始终不愿意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得到的答复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更何况关于工资、劳动期限等条款在《就业协议书》中已有约定,双方没有必要为此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觉得双方确实没有约定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似乎也有道理,就不再向单位提起此事。 不料一日忽被裁员,公司一分赔偿金也没给。王某后悔莫及。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存在着不同,《就业协议书》作为一份简单的格式文本,很多诸如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在《就业协议书》中直接体现。因此,单凭《就业协议书》对于学生正式报到就业后的劳动权利无法全面保障。

7、以招聘为名,变相销售商品

案 例:6月初,郑州某高校的女毕业生小陈到一家化妆品代理公司应聘业务主管。经初试、复试后,公司负责人称要试用3个月,叫小陈先学会推销公司代理的化妆 品,并收了她200元信誉保证金,但未给收据。一周后,小陈发现产品根本卖不掉,而她从一家大型商场得知该产品销售价格不超过100元。

一些公司诱骗大学生上岗,要求大学生交现金作为押金,而后让大学生去推销产品,并规定要卖多少产品才有提成工资。完不成任务,公司以此克扣大学生的工资、押金。

如果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公司只关注一些简单信息,而对于应聘的大学生是什么学校什么专业毕业、有过哪些工作经验都漠不关心,求职者就要加倍小心了。此外,急着收钱的多是“黑公司”,最好不要轻易交钱应聘。

8、夸大工作岗位

案例:24岁的小刘去年毕业于郑州某高校经贸管理系,当年7月,他在一家公司应聘“市场部经理”成功。第一天去上班时,公司老总让小刘这个“经理”去推销产品,美其名曰“了解市场”。

“我在那儿干了快一个月,天天出去推销。”小刘说,一名与他关系不错的员工偷偷告诉他,公司最初招聘时就是要招推销员,怕招不来人,故意说成是“市场部经理”,他这才发现上了当。

典型的“粉饰岗位”的招数。因担心招不来业务员、推销员、代理员等,招聘单位就把职位“美化”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以此来诱惑大学生。当应聘成功后,招聘单位便会以“先熟悉工作”或“到一线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继续工作下去。

这类招聘信息一般比较简单,涉及细节方面的东西都未明确注明,比如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等。因此求职者应聘时要提前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询问工作细节,认真考虑后再做打算。

9、收取费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案 例:大学毕业后,小吴在一家职业中介交了10元注册费,成为会员又交了150元的信息费后,中介将为他联系5个用人单位进行面试。没想到,小吴5次面试均碰壁,对方要么称“已招到人”,要么称“不合适”。小吴发现,其他在该中介注册的大学生也遇到了和他一样的情况,他明白自己碰上了“黑职介”。

“黑职介”利用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取信息费后提供虚假信息,找几家用人单位来回“忽悠”学生。甚至有些中介在收费后便人间蒸发,让学生投诉无门。

劳动部门曾多次提醒,求职者找工作时一定要去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看有无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标准证、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如果遭遇“黑职介”,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10、考察为名,无偿占用劳动力

案 例:某软件公司招聘一些程序员、美工等岗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工作环境整洁,招聘流程正常,岗位提供的薪酬符合市场价位,一切看似都在常理。应届毕业生小张,初试合格后进入笔试阶段。笔试内容:上机编写一段程序,使用规定的编程语言,时间不限,可以上网查询相关资料,但不能相互交流,只要能完成目标。一 个教室里,八个求职者,每个人的试题不同,几个年轻人无意中发现,看似八段程序,其实恰巧能合整合成一个项目……结果可想而知,八人无一被该公司录用。

    专家提醒求职者,在不能判断招聘单位真实意图,又想取得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保护。主要方式有:

1、提交策划案等劳动成果时要准备两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单位签字确认,以便将来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

2、 提交策划案时附上《版权申明》,并要求招聘单位签收。最好申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划案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划案或者将本 策划案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1、切莫被“境外就业”的美丽谎言蒙蔽双眼

案 例:今年 8 月,轰动上海的南汇女工被困南非事件就是黑心中介惹的祸。受害者之一 方 小姐说,她出国前向中介交了 3.7 万元人民币的“劳务费”,可回来时,厂主只还给她 1.17 万兰特 ( 约合 1.5 万元人民币 ) ,加上警民中心资助的 1000 兰特,总共也只有 1.65 万元人民币,损失了一大半。其他女工的情况也是一样。而在她打工的 8 个月里,只出去过两次,其他时间都在厂里打工。每天早上 7 点起来,一直做到晚上 10 点,几乎天天如此。 方 小姐说:“那里简直就是一个监狱。虽然警民中心一直督促厂主,可这个老板太黑心,总有借口不还我们钱。”

专 家建议:求职者在应聘工作地点为境外的招聘信息时,避免上当受骗的主要方法有:一是要看中介机构是否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 证》,这些中介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网站上查询(目前上海仅有 24 家中介机构有此资质),并且应出示出境 就业国 劳工部门批准的招用外籍工人的证书文件;二是中介费一般不高于月工资;三是出境就业人员从事劳动合同之外的任何工作都是非法的,因此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动合 同时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 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12、利用“见习”使用廉价劳动力

  案 例:姜先生,刚于某高校计算机系毕业,近日应聘了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岗位。该岗位的招聘信息中明确表示月薪800元--1500元,且工作性质 为合同制, 姜先生便欣然前往应聘。 姜先生被录用后与单位签订了一份见习协议,在之后的两个月的时间内,该单位每个月均仅支付给他420元的见习补贴, 姜先生察觉到可能其中有所问题,立即到劳动部门进行核实,原来该广告公司并非见习基地,原则上不允许招收见习学员,它仅仅是想利用见习名义使用廉价劳动 力。

  专家建议:求职者在应聘“见习”岗位前必须要理解“见习”的真正涵义。所谓 职业见习是指组织学员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以提高其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其他任何单位发布所谓“见习”岗位都不合法。同样,这类单位以“合同制”为诱饵,骗取求职者廉价劳动力后,以“见习”推脱则更为恶劣。

  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时要搞清楚“合同”与“见习协议”的区别,不要被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所误导。求职者在签订“见习协议”时要留心这家用人单位是不是具有见习基地资质。如果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反映。

13、招聘信息做广告,莫入中介陷阱

  案例:某人才信息公司,一周时间内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近千条,均为中介信息,并在每条信息的岗位描述中留下了邮箱和公司自己的网址,要求求职者将个人简历直接发送公司邮箱或登录公司网站应聘。

  求职者方小姐,前不久在网上查询到了该公司的此类招聘信息,记下了该公司的邮箱和网站地址,没有在网上进行应聘,而是将个人简历通过 E-mail 发送到了该公司,公司约见了方小姐,为其推荐了不少岗位,但要求方小姐每个岗位支付一定的介绍费用,并且如果面试成功,要支付给该公司首月工资的 50% 作为中介费用。

  专家建议:求职者切莫被这些中介公司描述的高薪或者高福利待遇所诱惑,这些有问题的招聘信息往往学历要求低,但报酬高,与市场规律不符,但很具有诱惑力。求职者自身也要具有防范意识,对于此类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

14、“试用期陷阱”又添新花样

  案 例:吴先生,半年前应聘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试用月薪资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经过面试 后吴先生被单位录用,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外进行汽车驾驶员岗位的招聘工作。当吴先生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欣喜地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然还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专 家指出,“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非法的恶意的“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首先是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 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 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求职者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好蒙了。

  虽然法律同时规定:求职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求职者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或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15、招聘岗位名称模糊名不副实

  案 例:小方,近日应聘了某广告公司的“储备人员”岗位,由于小方大学里学的是广告设计专业,觉得应该对口,且招聘信息上标注的薪资价位也颇令他感到满意,小方立即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但在面试的过程中,该公司却不断地对其营销方面的能力进行提问,并向其介绍保险方面的业务。最终,在小方的追问下,该公司才承认其实质是代某保险公司招聘保险业务员,招聘信息上标注的薪资也是需要通过业绩提成才能达到的。小方顿感自己白跑了一趟,受到了欺骗。

  专家建议: 防范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看单位的经营范围。如果一些类似商贸公司、广告公司招聘明显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岗位,则大多有假;

  二看岗位的薪资待遇。如果薪资的弹性幅度大,而且对学历要求又低,明显与市场规律不符的,则大多也会“暗藏杀机”;

  三看招聘人数。如果该岗位一次性招聘数量众多,比如“储备干部”岗位动辄招聘几十人,则也有可能有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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