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激励制度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推进教学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全面提升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奖励办法(修订)》和《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结合我院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的经费来源于我院自主支配的收益。

第二条 奖励的对象是我院教职工以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名义完成的各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包括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发表的B类以上期刊文章、省部级以上立项课题和获奖、A2类以上的研究报告类社会服务成果。

第三条 奖励仅适用于我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且以“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如果是我院多名教职工组成团队合作完成的成果,由团队根据实际贡献自行分配。

第四条 奖励采取固定奖励的原则,对于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采分段奖励和固定奖励相结合的激励办法。

第五条 奖励以自然年作为参考标准,成果完成时间以原件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原件的,也可以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成果只能按照原件记载的时间参与当年的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B类成果奖励1000元;A2类成果奖励3000元;A1类成果奖励5000元;特类成果奖励10000元。

以上奖励标准是以一项为计量单位的,多项成果的,累加计算。

对于申报的教改项目和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项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计算。

第七条 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人奖励300元;被学院推荐到学校参评的,申报人共奖励500元;被学校推荐到国家参评的,申报人共奖励2000元。立项和结项的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对奖励采取不重复奖励和执行最高奖励的原则。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若同一成果按本办法能获得多项奖励,则按奖金额度最高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与其他奖励不在同一年份的,并已经实际获得其他奖励时,其差额奖励可计入获得最高奖励的年份。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学院每年12月份集中组织审核,具体时间提前通知。由成果完成人员向学院科研秘书提交成果原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科研秘书负责初审,汇总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教授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会在学院通知栏公示三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奖励由学院执行。

第十条 学院教职工对教授委员会关于成果奖励的讨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秘书提出,由教授委员会再次进行讨论。异议仅能提出一次。

第十一条 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出现教学不端、学术不端情况的,不予奖励;已获奖励的,学院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B类、A2类、A1类和特类成果,参照《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法学院。

                                       

法学院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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