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激励制度

法学院京鲁奖教金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激励教师爱岗敬业,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拟在我院设立奖教金,奖励对法学教育和科研有突出贡献的我院优秀教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设立“京鲁奖教金”,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奖教金由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提供赞助,每年的奖金总额是5万元,奖励10名优秀教师,每名优秀教师奖励5000元。

第二条 奖教金奖励的我院优秀教师,包括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含资料室管理员)和学生辅导员三类。每年奖励专任教师8名,行政人员1名,学生辅导员1名。

第三条 专任教师的评选根据其在一个学年内完成的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为参考标准,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的认定及量化计分参照《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的比重分别占比50%,二者相加即为该专任教师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按高低排序,排序在前8位的即为可获奖教金奖励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行政人员的评选根据其日常职责落实状况、考勤情况、科研情况和学院领导班子评价等四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日常职责落实状况占30分,包括遵守校纪校规,在各自的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关心老师关爱学生,乐于助人等。

考勤情况占40分,包括按时上下班,按时积极参加学院例会及各种会议活动,全年病假不超过6天,事假不超过3天等。

科研情况占10分,包括课题立项、获奖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

学院领导班子评价占20分,每年11月中旬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对行政人员上一学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打分。打分以100分计,取平均数,再乘以20%即为该项指标的得分。

以上四个指标的综合得分按高低排序,排序在第1位的即为可获奖教金奖励的行政人员。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的评选根据其日常职责落实状况、学生学业成绩状况、学生遵纪守规状况、科研成果与实践状况和作风与品德状况等五个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日常职责落实状况占30分,包括熟悉学生、掌握学生特点、动态及思想政治状况;通过主题班会、讲座报告等形式开展日常教育,帮助学生适应大学生活情况;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有效开展助、贷、勤、减、补以及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协助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情况;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情况;组织学生党、团建设,推进学生干部管理情况;保质保量完成学院其他日常工作情况等。

学生学业成绩状况占20分,包括加强班级建设,如在班级建设中取得三优班级、优秀班集体等荣誉称号;指导开展校园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带领指导学生在相关实践活动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情况等。

学生遵纪守规情况占20分,包括学生上课出勤情况;学生宿舍卫生、安全检查情况;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出勤情况;学生存在院级及以上违纪情况等。

科研成果与实践状况占20分,包括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形成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研究成果情况;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相关领域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

作风与品德状况占10分,包括遵守校纪校规、法律法规情况;爱岗敬业、工作态度情况;工作岗位出勤、值班、参加例会、集中活动情况;关心关爱学生,作风品质端正,乐于奉献助人等。

以上五个指标的综合得分按高低排序,排序在第1位的即为可获奖教金奖励的学生辅导员。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以学年作为参考标准,成果完成时间以原件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原件的,也可以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成果只能按照原件记载的时间参与当学年的参评,对于申报的教改项目和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项各按量化分值的50%计算。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学院每年11月下旬集中组织审核,具体时间提前通知。由参评的教职工向学院科研秘书提交成果原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科研秘书负责初审,汇总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教授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会在学院通知栏公示三天。学院教职工对教授委员会关于成果奖励的讨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秘书提出,由教授委员会再次进行讨论。异议仅能提出一次。

第八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奖励由学院执行。学院邀请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共同为获奖的优秀教师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出现教学不端、学术不端情况的,不予奖励;已获奖励的,学院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励。

第十条 我院在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参与该奖教金的参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于法学院。

第十二条 2017-2018学年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选。

法学院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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