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风采

 

一:山东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总则

    法律援助中心是在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和山东财经大学具体指导下,由在校大学生组成,并有教师、律师等专家作为指导的学生法律援助机构。

    中心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实践能力,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心口号是:以我所学,回报社会。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凡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承认本中心宗旨,参加本中心活动,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具有奉献精神,经本人申请,中心审查考核,成为会员。

第二条:会员权利

一、会员有参加本中心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在中心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接受中心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四、会员有对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五、会员有退出中心的权利。

第三条:会员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法律知识,锻炼实践能力。

二、明确本中心的宗旨和章程,坚决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中心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中心交给的任务。

四、自觉维护本中心的形象,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五、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的秘书处。

第五条 理事会为本中心执行机构负责本中心各项日常事务,定期召开例会。

第六条 理事会设法律援助部、宣传部、社区服务部、研究与发展中心和秘书处。

     各部门具体设置由《山东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设置》规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本中心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各负责人员均有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报法学系审查通过。

第九条  中心所定事项由理事会安排各部门执行,执行情况报理事会。

第四章  活动原则

第十条  本中心开展活动均为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的主要方式为:

法律咨询,包括:电话、信件、在线援助、上门咨询、现场咨询等。

各类代理,包括:起草各类法律文书、代理交涉及涉讼代理等。

第五章  会员证和会费

第十二条 本中心会员在活动时配带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中心会员不交纳任何会费。

第十四条 本中心活动经费主要源于社会捐助和共建单位的资助。

第十五条 本中心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中心规定者由中心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出中心等处分。

第十七条 触犯校规校纪者。按《山东财经大学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 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报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审查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山东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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